目錄名稱: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中國氣象局 | |
發布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2022年08月15日 | 文號:中國氣象局第41號令 | |
效用狀態:有效 |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7月29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決定:
一、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根據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八條第二項的“產品質量自測報告”。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span>
二、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根據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資質單位整改期間不得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升級,不能承攬新的檢測業務。
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甲級資質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未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予以撤銷資質。乙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乙級資質條件的,予以撤銷資質。”
三、廢止《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本決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